公司变更关于分立合并的规定
因合并、分立而存续的公司,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,应当申请公司变更登记;因合并、分立而解散的公司,应当申请注销登记;因合并、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,应当申请设立登记。
公司合并、分立的,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,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、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、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。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公司合并、分立须报经批准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。
依照规定,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、董事会的决议无效,或者被撤销的,而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已经办理了
公司变更登记,则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后,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。
公司变更申请撤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(1)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;(2)关于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的裁判文书。